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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合同签订后以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beat365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9 09:44:28点击:

  beat365官方网站房地产市场,既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关联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后疫情时代,房地产市场更是关系到人民安居、社会安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近两年的审判实践,发布十起典型案例,通过分析研判、风险提示,为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防范化解涉房地产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提供法律指引和司法保障。

  【案例八】合同签订后以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3月,周某、陆某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周某购买陆某房屋,合同签订当天支付购房定金,同年4月15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4月15日前陆某以房价过低为由,拒绝出售房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陆某承担违约责任。陆某辩称,由于周某未能按约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系周某违约,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eat365。

  一审裁判结果:一、周某与陆某于2021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二、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购房定金30000元、给付周某违约金70000元,合计100000元;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3月14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二、陆某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周某112100元。

  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本案系陆某违约,陆某对合同解除存在较大过错,违约金的性质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原则。故综合考量后酌定陆某应当承担违约金700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共同维护房屋市场交易秩序,但在房价涨跌所带来的巨额利益面前,恶意违约的现象层出不穷beat365,严重扰乱了房屋交易市场秩序,有损社会诚信。本案属于典型的卖方单方恶意违约的情形。为促进社会诚信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包括房屋价格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

  原标题:《【典型案例】合同签订后以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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